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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待遇(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具体有哪些优惠)

一、留学生档案存放:档案放人才和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的区别

一、档案归属不同

1、人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辖,农民工市场、劳务市场、劳动市场、劳工市场、职业市场、就业市场、求职市场、招聘市场、人力市场等,是指适龄劳工供求的市场。

2、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事业单位法人注册,主要从事出国留学、留学回国和来华留学以及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服务,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接收档案类型不同

1、人才:单一的国有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模式不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并存的新形势;现行的“人档分离,收费管理”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办法不符合建立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的需求;

2、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涉及公派、公派出访团组护照签证、国外宣传服务保障、留学回国安置、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留学人员回国投资咨询、新加坡政府全额奖学金生项目、国际教育展、来华留学、自费留学中介、人事档案管理等多领域、高层次、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

三、档案管理要求不同

1、人才:未对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活动实行日常即时性的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的就业歧视、职业安全、权益保护问题突出,影响了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

现行的户籍制度,很多毕业的大学生考虑到落实户口,很多人不愿意到私营企业里找自己合适的工作,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落户仍然受到严格限制,这些都严重地制约了人才的跨地域流动,成为影响人才要素市场的重要因素。

2、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零违规,零漏洞,零事故,零投诉;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管理,一流的形象,一流的效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才市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事业单位

机构设置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直接经办省直、中央驻粤行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三)在厅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全省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直、中央驻粤行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信息资料。(四)在厅的统一组织下,汇总编制全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五)受厅委托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六)按照上级统一规定,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以及内部自律工作。(七)在厅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宣传具体计划。(八)在厅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和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涉外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专业培训。(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内设8个部(室):(一)办公室(党办)承办本局日常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会议、文秘、档案、保卫、接待、后勤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人事、党群和工、青、妇等工作。(二)综合调研部负责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事业管理的统筹协调;负责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开展社会保险经办事务的综合性调研,提出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发展的总体性意见;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宣传具体计划和重点;负责信访和咨询工作。(三)计划财务部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存的核算管理;编制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收缴、调剂计划和会计报表;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处理银行票据业务;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负责本局财务管理。(四)保险关系部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社会保险登记和年审工作;按规定调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衔接税务征收和基金到帐业务;负责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档案资料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征收台帐。(五)待遇核发部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认定和待遇审核;建立和管理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料以及各项社会保险支付台帐;核发有关凭证,定期调整待遇水平。(六)信息技术部负责开发社会保险网络系统,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运行业务;负责本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维护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七)医疗保险部负责省属和中央驻穗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监督和信息管理工作,审核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并参与监督管理。负责省属、中央驻穗单位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医疗保健对象的医疗保险管理,负责省属、中央驻穗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和高等院校学生、省属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险管理。经办省属、中央驻穗单位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八)稽核部负责制定全省稽核工作规范和业务规划;指导全省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稽核省属和中央驻穗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检查监督审核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和领取情况;负责投诉举报的管理和处理工作;负责对省局内部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批后组织实施及跟踪监督。广东省人才服务局

主要任务:保存和管理流动人员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毕业生、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受委托代理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办理出国政审等业务;组织建立人事人才服务公益网,统计发布人才服务信息;组织全省性大型人才交流大会和省外人才引进招聘以及专题公益性招聘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推荐、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为非公有制单位提供人才引进、人才管理服务及人事管理咨询,为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和引进人才代办相关手续;培育专业性人才市场和网上人才市场,规范全省人才市场;负责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流动人员中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为海外专家、华侨、留学人员等各类人才到广东工作、讲学、交流、创业提供服务;负责流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集体户口和流动党员的管理。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主要任务: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全省各类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考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军转干部安置考试、与人事人才工作相关的各类考试考务和评价工作;承办机关、企事业单位公选(推)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和各类人才选拔考试、评价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培训;开展人事考试技术研究,组织人才素质和人才评价技术专业训练;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评人事考试工作;负责全省人事考试从业人员队伍的业务培训与建设。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提供职业资格鉴定考务服务;编制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研究和咨询服务;受委托发放职业资格证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工作。

广东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主要任务: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具体实施就业、再就业援助工作;负责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流动就业的具体工作;负责省内外劳务协作、劳务扶贫、劳务交流的日常工作;负责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粤就业、中方雇员就业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和中央、部队、省直驻穗单位用工工作;指导全省公益性职业介绍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管理、运行、监督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工作,承担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任务。

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

一、负责指导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理论研究和教学管理。二、负责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教学资料的开发、教学质量督导,研究、发行、以及教学实验器材的研究开发等工作。三、参与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论证。四、承办审核技工学校教师资格和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五、承办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六、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技能竞赛工作。七、负责全省技工学校的统计工作。八、受委托组织实施技校毕业证书的验印工作。九、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承担劳动保障信息(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收集、整理和传递劳动保障信息,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负责劳动保障系统统计、数据分析及信息人员培训等工作。

广东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

广东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是经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隶属于我厅具有法人资格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专门机构。中心工作人员长期从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富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中有2位中国劳动学会专家库专家。中心的主要业务有:劳动合同鉴证企业人事代理职工档案挂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劳动保障事务顾问人力资源的调研及开发利用欢迎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前来洽谈业务。中心将恪守高效诚信的办事准则,运用灵敏权威的信息资源,与您真诚合作,共创双赢的明天。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16楼邮编:510115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厅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和物业管理等工作。

广东省劳动保障举报投诉中心(厅信访办公室)

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举报投诉案件的登记、转办、协办和督办工作;二、负责了解和掌握全省维稳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排查,并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及有关领导报告维稳工作;三、处理集体上访事件;四、协助厅劳动监察处开展执法检查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五、负责接受和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群众来信来访;六、承办省领导、厅领导交办、批示的信访案件。七、负责指导、协调、督办、检查全省劳动保障部门的信访工作;培训信访工作人员;八、负责劳动保障网站的信访业务咨询解答工作;九、负责厅长接访日工作安排;编写《信访反映》;十、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和厅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广东省职业训练局

一、按照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省职业培训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全省职业培训工作;二、承担全省职业培训的信息分析、预测和理论研究工作,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服务;三、组织实施全省远程职业培训规划和管理工作;四、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五、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在岗农民工培训和全省劳动预备制培训等工作。

广东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广东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责主要是通过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的公益服务电话号码“12333”免费向社会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查询等服务。服务内容(一)接受全省劳动保障业务举报、投诉、咨询;(二)提供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查询服务;(三)提供省劳动保障厅办事程序咨询服务;(四)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社保业务程序以及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等查询服务;(五)提供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查询服务。服务方式以普通话和广州话提供人工和自动两种服务。主要功能:解答政策,受理举报投诉,发送传真文件资料,播放政策问答录音,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回复留言;自动听取政策问答录音,自动索取传真文件,自动查询社会保险信息等。服务时间自动服务时间:每天24小时提供服务。人工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收费标准通信费由国家电信部门按规定收取,不发生其他费用。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一、负责全省工伤康复计划的编制及相关工伤康复技术标准的制订,对本省各市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进行业务指导;二、承担全省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任务;三、承担全省工伤职工假肢、矫形器以及康复辅助器具的研制开发、安装、维修和更换工作;四、开展工伤预防的医学研究与宣传教育工作;五、开展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以及康复工程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大力开发和推广工伤康复实用技术;六、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承担有关医科院校康复专业的教学、实习任务。七、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以下省劳动能力鉴定技术性工作:1.负责省直单位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医疗鉴定的技术性诊断工作;2.负责全省工伤职工及工伤单位申请重新鉴定的医疗技术性诊断工作;3.负责为进行医疗鉴定技术性诊断工作聘请专家及专业人员的工作;4.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院区: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白云大道北地铁站A2出口

从化院区:广州市从化温泉镇温泉东路117号

广东省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协会

广东省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协会创建于2000年。业务范围:(一)组织、推动和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研究,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予有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二)评选、总结、推广职业培训、技工教育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三)依法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实体,开展业务咨询;(四)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五)发展会员组织、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研究队伍;(六)编辑职业培训刊物、信息、资料;(七)承担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赋予和委托的任务。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5楼邮编:510610

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具体有哪些优惠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建设人才强市,打造“国际人才港”,进一步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根据《广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留学人才工程】市人民政府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和“万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大力吸引留学人员来穗创业发展。第三条【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后,可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一)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后,到海外进修、作为访问学者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第四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方式】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第五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原则】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第六条【工作主管部门和窗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广州海外人才服务管理中心)是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应设置留学人员来穗接待窗口,为留学人员提供服务。第七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工资优惠】留学人员的薪酬,可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绩效工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第九条【工龄和社保优惠】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第十条【职称评定、聘任】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有关规定执行。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根据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第十一条【档案保管优惠】市人民政府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为期两年。办理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第十二条【入户政策、计生证明】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和《广州市区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已注销户口,持中国护照且未定居国外的留学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的有关规定。其生育情况经公证后,入户广州市所需的计生证明由入户地所在的街、镇计生办予以审核。第十三条【子女教育】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并加10分投档。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宫和入学,托幼机构、少年宫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费用。第十四条【购房居民待遇和安家费补助】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个人护照、《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在穗1年以上社保或纳税证明(补交的除外),在购买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待遇。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且在本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租房合同等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安家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户10万元。第十五条【住房解决】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租用广州市人才公寓,租用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出入境、居留便利】持中国护照应聘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根据需要申办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出国任务批件。来穗工作留学人员,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及签注时,可享受办证绿色通道及办证时限上的便利。对入选广东省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入外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公安机关可按规定为其签发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第十七条【免税小汽车购买】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第十八条【创业资助】市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从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有较大市场前景的商品化创业项目。每年50个,每个最高100万元。该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对留学人员优秀非科技(文化、艺术、教育、社会管理等领域)创业项目,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项目启动资助。每年30个,每个最高30万元;具体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技术入股】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但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待遇】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第二十一条【专利申请资助】留学人员以广州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申请海外专利,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资助。每年50个,每个最高10万元。具体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业支持】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推荐,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优先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优先进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并享受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留学人员创业支撑体系】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及承担留学人员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申请留学人员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的资助,用于改善留学人员创业环境、提高为留学人员企业的服务质量等工作。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单位可获得最高150万元的无偿资助。该资金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及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可申报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经认定的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市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经费。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留学人员统计制度、信息服务平台】市人民政府建立留学回国人员统计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统计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留学人员信息库和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市人民政府决策、人才遴选提供支持。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和相关工作表彰】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奖项,表彰、奖励对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人数不超过10人。市人民政府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人才中介机构为我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留学人员、紧缺高层次人才,设立“引进留学人员工作中突出贡献奖”,对引进留学人员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人才中介机构,市人民政府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本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的单位数不超过五个。第二十七条【优惠互斥】留学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本规定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及其10个配套实施办法所列资金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条款】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附则】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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