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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留学生落户(留学生北京落户2021年新政策)

一、关于留学生子女户口问题

问: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有何规定?

答:出国留学人员将其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抚养,可以向其子女拟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送回国内抚养的子女拟居住地按以下顺序选择:①其父或母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的抚养人处。②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③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

申报常住户口时,须提交经我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开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证明、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欲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再出境的,应当在当地申报暂住户口。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未出境的,应将暂住户口改为常住户口。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将其寄养在国内亲属处的子女户口迁到父母处。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就业落户特别提醒

1、回国赴上海、深圳工作的留学人员不需要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办理要求和相关手续请咨询当地人事局(引智办);

2、申请在京落户的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请将申请材料交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中心不受理个人申请;

3、在国内保留学籍期间出国学习或以校际交流形式出国学习,回国后须由国内院校办理就业落户相关手续,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4、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手续请本人到中心递送申请材料;

5、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可本人到中心递交申请材料或者邮寄办理。

6、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均只能办理一次,过期、丢失后果自负,请留学人员务必自行复印留存。

7、就业、落户业务分别收取100元。

8、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也可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落户手续。

二、留学生北京落户2021年新政策

关于2021年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1〕7号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为做好2021年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一、2021年公示拟取得落户资格人员6045人。

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二、自2021年7月12日起,申请人可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查看本人积分结果及排名。

三、拟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名单自2021年7月12日至19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落户资格,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对拟取得落户资格人员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实名书面反映(电话:010-63135162,传真:010-63135367,联系地址: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北京市积分落户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50)。

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相关部门将根据反映情况进行查证。

经查证属实取消落户资格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四、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时限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请安排好时间,错峰有序办理。

今年继续实行电子调函,经公示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审核通过后可前往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五、档案审核由调京后的档案接收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材料清单、办理流程详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积分落户服务专栏提示。

六、取得2021年积分落户资格人员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日期计算为:截至2020年1月1日(不含)不超过18周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

三、留学生落户北京新政策2021

留学生北京落户2021年办理条件

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留学人员人才引进:

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出国前取得博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出国后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二、留学生北京落户2021年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受理、审核,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审批。

1、留学人员登录“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方式为“口令方式登录”),在“办理引进人才”菜单中选择“引进人才申请”,进入该功能主页面后,点击“现在申请”,按有关要求详细、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填报完所有的信息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下一步”,并如实填写“申请原因”,填报完所有信息后,点击“申请”;

2、留学人员所在聘用单位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登录“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方式为“口令方式登录”),在“审核员工申请”菜单中选择“引进人才申请”,进入该功能主页面后,通过查询找到需要办理的留学人员信息,如实选择和填写审核结果和意见,并点击“保存”;

3、单位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持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进行复核。

4、审核通过后聘用单位登录“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在”申请单位意见”处签字盖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套四张),并在“承办单位盖章”处签字盖章。

三、留学生北京落户2021年所需材料

1、聘用单位引进留学人员的报告;

2、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两份复印件,距离合同结束时间至少6个月;

4、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含成绩单)和出国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属于进修人员的,出具国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外进修证明和出国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外博士后研究或进修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6、中国护照(含《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证页)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复印件上用铅笔标出硕士留学期间出入境时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打印的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8、留学人员在聘用单位入职之日起至今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完税证明上需加盖代扣代缴单位财务章,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注“逐月连续缴纳”并注明单位联系人、联系人职务及联系电话)及复印件各一份;

9、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留学人员在聘用单位入职之日起至今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财务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留学人员在京档案接收地出具的档案同意接收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1、户口本(带首页、正反面)及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2、留学人员引进材料诚信声明和政审表原件各一份;

13、已婚留学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4、随迁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范围内生育的须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须提供所有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它可证明其与调京人员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再婚者有随迁子女的,还须提供加盖相关部门证明章的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5、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与在京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京内外均可)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6、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在京档案接收地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7、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带首页);

18、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国内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9、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留学人员引进材料诚信声明(须由留学人员聘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政审表原件各一份;

20、若留学人员配偶为北京市户口,须提供配偶的户口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1、若留学人员配偶为外籍,须提供配偶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居留许可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待初审机关审核通过后,从系统单位账户打印,在承办单位处单位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23、《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待初审机关审核通过后,从系统单位账户打印,在申请单位意见处单位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24、其它相关证明。

【拓展资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在外留学人员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多吸引和妥善安置来本市工作、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将在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和服务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热爱祖国、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外留学人员,可来本市工作。

(一)原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家公费、各类公派、自费留学或进修并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有所成人员;

(二)本人及家属户口不在本市,但所学专业为本市急需的下列人员:

1、国家公费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2、经国内有关部门确认已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各类公派及自费留学、进修人员;

3、留学前具有国内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外进修两年以上或不足两年但取得突出成就、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的访问学者。

二、留学回国人员来京工作,可按下列办法予以安排:

(一)采取双向选择(即留学人员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留学人员)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的办法。留学人员可到本市国家机关、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私营或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到本市单位驻国(境)外的机构工作或受聘担任驻国(境)外的信息员、推销员等职务,或按市政府《通告》(京政发[1991]70号)的规定,到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工作。

(二)留学前已有明确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因种种原因不便于回原单位的,可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予以重新安排。

(三)已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又要求调动的,可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予以调整。凡已签订工作合同的,应严格履行合同。

(四)暂时不愿或一时难以确定工作单位的,经批准可以暂时安排到某一指定(或约定)的单位工作,但在两年内必须确定工作单位。

三、出国后延期未归而被原单位除名的留学人员,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工龄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累计计算。

四、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如受调京指标、干部编制、计划录用指标、专业技术职称指标和工资总额等问题限制的,由接收单位分别报请市有关部门办理。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帮助解决。

五、经批准来本市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的户口可随其迁京落户。

六、接收单位要优先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住房问题。单位解决有困难的,可以用市政府提供房源,用人单位购买或支付房租的方式解决。鼓励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商品住宅,有关部门优先按优惠价提供房源。

七、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自办、合办科技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优先予以审批。

八、留学回国人员(含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进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开发新技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优先予以立项或择优提供科技活动资助经费,优先提供科技开发和生产开发基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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