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生体检项目(来华外国留学生需要体检哪些内容)
一、来华外国留学生需要体检哪些内容
体检内容非常多:
例如:
霍乱Cholera性病VenerealDisease
黄热病Yellowfever肺结核lungtuberculosis
鼠疫Plague艾滋病AIDS
麻风Leprosy精神病Psychosis
具体可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扩展资料: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广西中医药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学校招收
二、外国学生怎样办理来华留学手续
一、接受外国留学生的类别和条件
1.本科大学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5
周岁以下,可入大学本科学习。学习年限4~6年。
2.硕士研究生:经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者,或在中国高等
院校应届本科毕业成绩优秀,经本校推荐免试获准者,年龄在35岁以下
,可成为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2~3年。
3.博士研究生:经两名副教授以上的导师推荐和中国有关高等院校
考核合格者,年龄在40岁以下,可成为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2~3年
。
4.普通进修生:具有大学2年以上学历,来华进修原所学专业,年
龄在35岁以下,可作普通进修生安排。进修年限1~2年。
5.高级进修生:大学毕业并已获得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历,或
已取得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来华后在中国导师指导下,就某一专题进修
提高,年龄在45岁以下,进修年限一般为一年。
三、出国前的体检都有哪些项目
出国前体检项目简单如下:
1、常规检查:检查血压、测量心跳,包括身高、体重的一般身体检查。
2、视力: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检查视力时不需要摘下眼镜,有隐形眼镜的朋友可以戴着眼镜直接体检。
3、验尿、验血:主要检查有无传染性疾病或者重大疾病不适合长途旅行的。如果有什么疾病,应该等疾病治好以后再出国,这也是对自己身体的负责。
4、验血:听某些消息灵通的人士说,这个项目是查你有没有艾滋病和梅毒的,不过事实好像也的确如此。
5、X光检查:检查时请注意不要在胸前佩戴金属饰品,可以将项链等饰品摘下拿在手中。如果是女生胸罩中有金属垫圈,也会被要求脱掉胸罩。这一点尤其要注意。
6、病史检查:主要询问体检者是否曾经有过重大疾病,为体检者的出国活动提供保健参考。
资料扩展:
当前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健康检查标准非常具体,规定十几种情况不能选派,包括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性肺外结核、做过胸廓成型术和一叶以上肺切除、严重的慢性病、器质性心脏病及高血压、肝炎、肾炎及严重的泌尿生殖系统病、血液病,精神病或癫痫、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癌症、血吸虫病、麻疯病、身体发育不良,严重视力障碍等。
四、来华留学生上大学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经费的管理,规范政府和学校之间的经费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生经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留学生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我国政府为留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包括生活费、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其他费用等。
第五条留学生的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发给每人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伙食费用及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
(二)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加发1个月的生活费,不满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加发半个月的生活费,作为安置和冬装补助费用。
(三)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不再收回。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生活费照发;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四)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自理。
第六条留学生的学杂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学杂费,用于与学生教学相关方面的支出。
(二)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其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中国学生外出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留学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专业实习时,所需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学金生来华、结业回国、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国际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负担。另有协议者,按协议办理。
(五)来华和结业的奖学金生应尽可能选择距离所在院校最近的出入境口岸或国际交通工具终、始点入出境。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学校的城市间旅费,由所在学校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位开支报销。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用自理。
(六)奖学金生根据教学安排在我国境内转学的城市间旅费,由转学前所在学校按上述规定开支报销。
(七)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奖品或奖状,所需经费在学杂费中开支。
第七条留学生的住宿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留学生宿舍的日常运转和管理、服务、设备更新(单台件5万元以下)及维修等项支出。
第八条留学生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医疗费,用于学生门诊、住院医疗、必要的体检等支出。核拨标准按每人每月35元计算,由学校统筹使用。
(二)留学生需住院治疗时,应安排住一般外宾病房。
(三)门诊挂号费、住院伙食费;留学生镶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一般性慢性疾病的费用;学生因违反校纪、法律(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四)学校可参照对本校中国学生的规定,要求留学生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第九条留学生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其他费用,用于学生假期活动、宣传等项开支。
(二)为增进留学生对我国的正确了解,学校可为在华学生一年以上的留学生安排假期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300元掌握。除免学杂费外的部分奖学金留学生、自费留学生如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假期活动,其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三)各学校用于为留学生阅览室订购报刊、组织留学生文体活动、参观、联欢和其他友好活动的费用,可按每个学生每学年450元的标准掌握。
第十条留学生的国际旅费按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的,由所在学校于学生离校前两个月上报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统一安排购票。
第十一条享受我国政府部分奖学金的留学生,按协议规定享受免学杂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医疗费的全部和部分项目,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中、外双方对奖学金的标准和开支办法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自费留学生的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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